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12浏览次数:5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体育学院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是全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体育学院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促进全院的改革发展。

     第四条 体育学院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职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体育学院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体育学院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对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育工作条例、岗位责任制等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代表提出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有关事项。

    (四)民主监督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第七条 院长一般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院长和其他院领导应认真对待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人员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教育全院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学院现有教职工数量,为了更加广泛地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职教职工,均为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待学院教职工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实行教职工代表选举制。

     第十一条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较强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关心、支持学校、本院的改革和发展,顾全大局;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奉献精神;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本院的规章制度,受到本院教职工信任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二条 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权对学院工作提出质疑,参加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有对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宣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社会注意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全院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未选为代表的院领导、院工会主席、院工会委员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有关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时, 选举大会执行组主持会议。执行组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工会主席和教职工代表。执行组成员和秘书长由本届大会筹备工作组提出建议名单,报请院党总支同意,并在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代表通过产生。执行组设秘书长一人,由院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开执行组会议。大会期间执行组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

     执行组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和建议;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研究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七条 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必须有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教职工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的议题,应由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工作机构根据本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经大会执行组、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本院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体教职工对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 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全院教职工大会选出的委员会行使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职权,参加学院民主管理。教职工、工会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分管教代会、工会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五章 教职工工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本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协助教职工工会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教职工和工会会员提案;提出大会的中心议题、大会议程、执行组成员及秘书长建议名单,报请本院党总支批准和学校教代会、工会批准。

    (二)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和工会会员日常工作。组织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根据需要可召开执行组、代表小组长联席会议,对本院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三)组织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大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会员大会与教职工大会届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大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院行政应为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大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体育学院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体育学院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