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4-10浏览次数:8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的要求,结合《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学院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推进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院的科学发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集体决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以学院领导班子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全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及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院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3、制定学院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调整学院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

4、学院的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等;

5、教职工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6、学院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

7、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或设备物资采购、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办公大楼维修和装修、不动产购置项目等;

9、与外校、外单位合作和交流事项;

10、学院年度评优或向学校推荐的校级及以上评优表彰的结果;

11、学院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院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等事项。主要包括学院内部的行政、系、部、教研室、中心等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提名,以及学院内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向学校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学院内部其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等。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等事项。主要包括:

1、国家“985工程”、“211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

2、学院与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办学等重要项目;

3、学院与校外单位进行院企共建基地、聘任兼职教授或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大宗物资、重要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

5、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等;

6、学院大型周年纪念庆典、校友大型捐赠等活动;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

2. 学院受赠的2 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内容涉及学院内部多个单位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一)推荐、选拔任免学院相关岗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前征询学院工会、教代会或学生代表的意见;或在基层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党委扩大会(党委委员、行政班子成员、教代会主席、工会主席参加)。

(二)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精神,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三)职称评审、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鉴定、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等由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硕士、博士导师遴选等由学位委员会审议;

(五)教学奖项的评选、推荐,教材的审议等,应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听取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第九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正职负责人作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决策建议进行逐项表决(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才能形成决定。对于一些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会议议题内容,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列席有关会议。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但事后未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