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绩管理办法(2018讨论稿)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4-25浏览次数:1232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成绩管理办法(2018讨论稿)

院教[201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成绩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成绩发布、成绩认定、质量评价及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的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各教学学院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评定、成绩录入与提交、成绩分析、成绩存档及发布学业预警等工作。

第二章 成绩记载、认定与发布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按照教育教学规律,积极探索和创新不同形式的考核考试方法,新的考试考核方法,须经教学学院审议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能执行。

第五条 学生成绩记载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内容。成绩获取方式指正常考试、补考、重修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或成绩等级。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考试,其成绩不予承认、不予记载。

第六条 成绩记载方式原则上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计分制。以分数记载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小于60分为不及格;以等级记载的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七条 为了更好地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成绩管理加入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分数-60)/10+1,其中成绩小于60分的课程学分绩点按0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是评优和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学生课程考核分数、课程考核等级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

<60

60-69

70-79

80-89

90-99

100

绩点

0

1.0-1.9

2.0-2.9

3.0-3.9

4.0-4.9

5.0

五级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绩点

0

1.0

2.0

3.0

4.0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

第八条 课程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其具体比例由开课学院根据所开课的性质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核对无误后提交。考试成绩录入完成,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因工作疏忽导致成绩录入有误需要更改的,任课教师应提交“成绩更正审批表”,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教务处复审同意后,方能在系统中进行成绩更正。

第十条 对于缺考、申请缓考、违纪、作弊及课程考核为“0”分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录入该课程分项的平时成绩,将该课程的期末成绩录为“0”分,并在特殊原因字段相应选择标注“缺考”、“申请缓考”、“违纪”、“作弊”等。

对于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学生的该科成绩(所有分项成绩)录为“0”分,特殊原因字段选择为“取消资格”。取消学生考试资格,需提前进行报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告知学生,未经教务处审核同意不得使用该字段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对缺课达到1/3(被批准免听的除外)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到1/3的学生,可以向教务处申报;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取消学生该课程考核资格,总评成绩以0分记载,在成绩录入特殊原因字段选择“取消资格”,并不予安排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在期末考试中未经批准,无故缺考,则不能参加第二学期的补考,如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可参加重修;否则只能参加毕业前清考。

第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1.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2.因疾病办理缓考者,必须由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

3.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申请缓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除外)经学生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否则将视为缺考。缓考时间与新学期开学的补考考试时间相同,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缺考者将视为自动放弃缓考机会。缓考成绩以缓考卷面成绩为总评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录。

第十四条 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并由教学学院录入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章 特殊类型的成绩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升降级、转专业等原因,需对照培养方案替代或认定课程成绩的,根据学校升降级及转专业管理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外校转入和“专升本”的学生,在原学校已修相关相近课程,可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申请该课程免听。免听申请由学生学院审核后确定,免听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录入时可将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过程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对于年级异动的学生,由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造成课程变化或课程号不一致,需进行课程替代的,由学生学院对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替代方案,经教务处复审后,可以替代的课程,予以记录成绩和学分;不能替代的,按任选课处理,保留成绩。

第十八条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学生,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材料,应改选体育理论课或申请免修,申请免修成绩按60分记载。

第十九条 对于在与本校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的学生,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按实际情况由教学学院和教务处认定。

第二十条 对于参加国外联合培养项目返校的学生,需对其在对方高校修读的课程按本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置换替代或认定。对如期完成双方学校备案的培养方案的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学生学院及教务处对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修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对应学年应修的课程采用直接冲抵的方式,毕业审查时只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余学年应修的课程进行审查。学生如果未完成双方学校认可的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修读,或中途退出联合培养项目,则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学院对照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成绩和学分审核、认定,能达到本校要求的,予以记录成绩和学分;不能达到本校要求的,不予认定其成绩和学分,学生需在本校修读相应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首次修读已合格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经慎重考虑愿意重修该课程,可申请重修。申请批准后,原课程成绩注销,不能恢复,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成绩记载。申请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期末考试时间一致,如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清考应在毕业当年4月底前完成。学生毕业当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可在获得结业证书离校后2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后,由所在学院将成绩报送教务处,申报其毕业数据。学生离校后2年内,未完成学业,学校将不再接受其毕业申请。

第四章 成绩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必须及时按规定格式打印正式成绩单并逐页签字确认,经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审定后归档。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提交课程归档成绩单之前,必须对课程做出认真的成绩分析。成绩分析包括学生成绩统计表、统计柱状图和文字分析,内容包括:考题分析,包括命题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考题结构(基本题、综合题、技能题等所占比例)是否合理、考题份量是否适当、覆盖面是否较广等;期末考试成绩分析,包括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理论及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答卷中暴露的主要问题等;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开课单位应严格管理、保存学生课程成绩单,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课程成绩单。

原则上,教师签字的课程纸质版成绩单在学生毕业5年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六条 本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予以真实、完整记载,出具的学生成绩单,以每门课程获得的最高成绩显示,但对有补考、重修(实行完全学分制)、清考记录的课程,标注补考、重修(实行完全学分制)、清考。

第二十七条毕业班学生毕业终审结束后,由学生学院打印所有已确定毕业或结业学生的学业成绩表一式两份,加盖学院公章后,一份归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八条结业生通过返校重修达到毕业条件后,将本人成绩表加盖学生学院及教务处公章后自行送至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九条已毕结业离校的学生需学校为其再出具学生成绩单的,可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五章 成绩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对上一学期所修课程的成绩如有疑问,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复查,并填写《成绩更正审批表》;各教学学院按规定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两周内未提出申请的,一律视作对成绩无异议,不再受理复查申请。

第六章 学生成绩单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因各种原因需使用成绩单的,通过学校提供的“本科生成绩自助查询打印终端”进行打印,学院自行出具的学生成绩单或成绩证明无效。

第三十二条 对已毕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使用在校期间成绩单者,可使用“成绩自助打印终端”免费打印中(英)文成绩单各1份,或者到学校档案馆复印,加盖校档案馆公章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成绩、违规出具成绩证明者,根据事故责任,工作人员参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学生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院教〔2009〕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4月25日